遺囑公認證
1.自書遺囑之認證   應由本人到場辦理。
   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之公證,除本人到場外,尚需證人2人一併到場。
2.應備文件(均為正本)
   到場人之身分證及印章。
   財產權利之證明文件:如房屋權狀、土地權狀、存摺等。
   財產價值之證明文件:如最近一期房屋稅單、土地謄本、存摺等。(或向國稅局、稅捐處查詢所得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)
  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(本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,須得以知悉法定繼承人)。
3、請注意證人資格之限制
     民法第1198條(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)
     左列之人,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
     一、未成年人。
     二、禁治產人。
     三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     四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     五、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、助理人或受僱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