翻譯本認證
英文翻譯文件之原件如為本國公文書,如戶籍謄本等,文書核發單位以及日期、文號、章戳等文字,亦須
翻譯出來。另本國公文書或醫院或學校等機關製發,如出生證明或畢業證書等文件,公證人須向文件製發
機關查證文件之真偽,所以無法當日完成認證之手續。
翻譯文件的原件是以英文作成的外國文書,例如外國出生證明、結婚證書或畢業證書等,而請求認證其中
文翻譯本者,該英文原本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,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,公證人始得為翻譯本認
證。
一、應到場之人
翻譯文書須由具備翻譯能力的翻譯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,不得代理。
二、應攜帶之文件
翻譯人國民身分證正本、翻譯文件之原件及其翻譯本。譯本必須逐字翻譯全部內容,不
得自行節譯或摘譯。涉及人名之翻譯者,另應攜帶該人護照、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以
供審查。
三、認證費用
認證費用為新台幣750元。